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詳如附件。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4年10月16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050754號函辦理。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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