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詳如附件。
一、依據本府115年3月30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50580092號函辦理。
二、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二、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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