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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部函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就教師申請身心調適假相關實務執行事宜一案,詳如附件。

依據本府教育局115年3月31日新北教國字第1150572504號函辦理
一、於併計事、病假日數時,應扣除「身心調適假之日數」(按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不得列四條一)。
二、考量教師「成績考核等次」時,應排除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身心調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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