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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施行後,其各月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考核疑義案,詳如附件。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5年4閱13日新北教人字第1150660223號函辦理。
二、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如當學年度任職已達「11個月又1日」,得辦理「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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