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教育局同意備查本市115學年度第1學期各國中課程計畫(1150902新北教中字第1151706104號函文)
公文如附件所示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1101號函及
本局115年5月11日新北教國字第1150847291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課程計畫備查綜整如下:
(一)本市國中學校部定課程計畫皆已上傳完畢,並檢附課程
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審議通
過之日期。各校學習節數均符合課綱規範,予以備查;
請各校確依課程計畫內容排定校內課程,並按照課表授
課,落實正常教學,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二)請學校確實督導校內課程計畫編寫者,各校應依新課綱
精神及最新規定格式完成課程計畫,完成課程發展委員
會正式審議與備查程序,並落實議題融入與法定時數規
範;同時強化素養導向教學設計,結合學生特性與校本
特色,避免完全套用書商教材內容,確保課程架構完整
且符合法規要求。爰請學校課發會應實質審查貴校之課
程計畫。
(三)請貴校依據新北市115學年度國中小課程計畫備查工作實
施計畫辦理獎勵,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
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第42項,獲得學校優良計
畫且於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分享者,編制內教師每人核予
嘉獎1次,獲得2件(含)以上優良計畫時,至多核予嘉
獎2次;增置及支援教師由各校頒給獎狀(至多1幀)。
前述評選標準及公開分享方式由學校課發會決定,並由
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
三、請貴校確實辦理課程計畫實施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學校課程計畫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屬學校擁有,可供校
內同仁於教學合理範圍內使用;撰寫人(設計者)則擁
有著作人格權。倘教師有沿用校內他人課程計畫之需
求,應保留原創者姓名,並經課發會審查通過且作成會
議紀錄,以免涉及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等相關法律問
題。
(二)請學校依課程計畫落實課程實施,務必依校內課程評鑑
之方式檢核實施成效,本局正常教學視導將列為重點訪
視項目。
四、請於文到7日內將審核後之所有課程計畫檔案併同本備查
文,上傳及連結至學校網站首頁課程計畫專區,供家長與
學生參考。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1101號函及
本局115年5月11日新北教國字第1150847291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課程計畫備查綜整如下:
(一)本市國中學校部定課程計畫皆已上傳完畢,並檢附課程
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課發會)審議通
過之日期。各校學習節數均符合課綱規範,予以備查;
請各校確依課程計畫內容排定校內課程,並按照課表授
課,落實正常教學,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二)請學校確實督導校內課程計畫編寫者,各校應依新課綱
精神及最新規定格式完成課程計畫,完成課程發展委員
會正式審議與備查程序,並落實議題融入與法定時數規
範;同時強化素養導向教學設計,結合學生特性與校本
特色,避免完全套用書商教材內容,確保課程架構完整
且符合法規要求。爰請學校課發會應實質審查貴校之課
程計畫。
(三)請貴校依據新北市115學年度國中小課程計畫備查工作實
施計畫辦理獎勵,依據「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
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第42項,獲得學校優良計
畫且於校內相關會議公開分享者,編制內教師每人核予
嘉獎1次,獲得2件(含)以上優良計畫時,至多核予嘉
獎2次;增置及支援教師由各校頒給獎狀(至多1幀)。
前述評選標準及公開分享方式由學校課發會決定,並由
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
三、請貴校確實辦理課程計畫實施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學校課程計畫之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屬學校擁有,可供校
內同仁於教學合理範圍內使用;撰寫人(設計者)則擁
有著作人格權。倘教師有沿用校內他人課程計畫之需
求,應保留原創者姓名,並經課發會審查通過且作成會
議紀錄,以免涉及侵害他人著作人格權等相關法律問
題。
(二)請學校依課程計畫落實課程實施,務必依校內課程評鑑
之方式檢核實施成效,本局正常教學視導將列為重點訪
視項目。
四、請於文到7日內將審核後之所有課程計畫檔案併同本備查
文,上傳及連結至學校網站首頁課程計畫專區,供家長與
學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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