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本府赴香港、澳門通報機制、赴陸港澳系統登錄作業及相關懲處原則一案,詳如附件。
一、依據本府114年12月12日北府人字第1142523654號函辦理。
二、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三、請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併同將登錄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校務行政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登錄程序,以避免因未完成通報作業違法(規)而遭受懲處。
四、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
二、適用對象:本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含聘僱人員】及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育人員。
三、請同仁於赴大陸地區或港澳前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併同將登錄資料及通報表於行前至校務行政系統上傳完成請假登錄程序,以避免因未完成通報作業違法(規)而遭受懲處。
四、自115年7月1日起,如有違法(規)赴大陸地區或港澳,依行政院訂定之建議懲處原則辦理。
新北市政府函.PDF
發文附件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pdf
發文附件2-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pdf
發文附件3-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pdf
發文附件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發文附件5-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pdf
發文附件1-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docx
發文附件2-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docx
發文附件3-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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